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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貓寄養簽約前詢問事項及基本資料表

姓名: *
電話: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號碼:
通訊地址:
犬、貓寄養業者(乙方)
公司: 艾貝寵物美容 代表人姓名: 洪君儀
營業時間: 09:00~19:00 電話: 0989953010
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特寵業字第R1140002號
營業所地址: 新竹市光華北街32號
姓名:
電話:
地址:
是否為飼主本人:
與飼主關係:

寵物資料

寵物名:
性別:
種類:
品種:
年齡:
晶片號碼:

犬、貓個性傾向

其他:

犬、貓生理狀況

已絕育:
外觀:

病史:

外寄生蟲:

寄養項目

項目 次數 單價 總費用 期間
臨時寄養
寄養

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
金額:新臺幣
支付時間:中華民國

履約保障內容

(預收費用總額逾1萬元以上者,超過之部分應提供至少1年履約保障)

如需進行緊急醫療行為,需通知甲方並將寵物送往

名稱:
電話:
地址:

服務業者 (乙方)

公司/商號名稱:
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營業地址:
營業時間:
電話:

犬、貓寄養定型化契約範本

簽約注意事項

一、本契約之審閱期間定為一日;倘甲方預付費用逾新臺幣一萬元,或寄養期間逾三十日者,審閱期間延長為三日,應屬合理期限。但臨時寄養(指寄養期間未滿一日者)及審閱期間經雙方合意另行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前,提供「犬、貓寄養簽約前詢問事項及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一),並由甲、乙雙方就相關內容共同填妥。乙方並應出示本定型化契約書空白文本,就其契約條款逐條向甲方為說明,使甲方充分瞭解其權利義務。

三、本契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之一種,甲、乙方仍得針對個別狀況,經雙方合意後,增、刪、修改內容。雙方不得以本契約內容為主管機關所定為由,主張無法修改,亦不得為有利於己之修正後,宣稱為政府機關版本,而主張不得修改。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 姓名 * (以下簡稱甲方)

犬、貓寄養業者 艾貝寵物美容 (以下簡稱乙方)

(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字號):特寵業字第R1140002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契約所載條款及附件內容辦理:

第 一 條 (契約目的與範圍)

本契約所稱犬、貓寄養業者,指在特定期間內,以營業場所提供犬、貓寄宿、飼養之業者。

乙方應於締約前,將犬、貓得以寄養之條件、寄養項目、寄養期間、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向甲方詳加說明,並不得隱匿或為虛偽陳述。

乙方應就甲方所選定之寄養項目,製作寄養內容紀錄,經甲方簽名確認後,將正本提供甲方留存,作為契約附件之一(同附件)。

乙方收取寄養費用,應開立收費憑證交付甲方。

乙方應於寄養場所(地址:新竹市光華北街32號)善盡良好管理寄養寵物之義務。除本契約另有規定、特殊緊急情況、或不可抗力之情況外,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寵物帶離寄養場所、轉售、轉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作為其他用途。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乙方應全額退費,絕無異議。

第 二 條 (廣告責任與自訂服務規範不得牴觸本契約)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文宣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乙方自訂犬、貓寄養之相關規範,不得牴觸本契約。

第 三 條 (資訊揭露義務)

乙方應至少以半開大小以上紙張或電子方式,將本契約及特定寵物業寄養許可證正本公告於營業櫃台或場所明顯處;有設置網站或經營社群媒體者,並應於網頁明顯處公告之。

第三條之二 (寵物、甲方及乙方相關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寵物、甲方及乙方之下列基本資料(如附件):

(一) 寵物:犬、貓之寵物登記晶片號碼。但貓未辦理寵物登記者,得提供其他足以辨識個體身分之資訊。

(二) 甲方:

1. 姓名: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號碼:

3. 通訊地址:

4. 聯絡電話:

5. 緊急聯絡人:

6. 緊急聯絡人之聯絡電話:

7. 犬、貓需緊急就醫時指定之獸醫診療場所:

8. 信箱: *

(三) 乙方:

1. 公司或商號名稱:艾貝寵物美容

2. 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洪君儀

3. 營業地址:新竹市光華北街32號

4. 營業時間:

5. 聯絡電話:0989953010

6. 犬、貓需緊急就醫時如無指定,送交之獸醫診療場所:

第 四 條 (寄養費用之收取)

甲方應依下列方式繳交本契約所約定之總寄養費用:

第 五 條 (甲方誠實告知義務)

乙方應於簽約前以書面(同附件)向甲方詢問、確認犬、貓是否合適接受寄養,甲方對於乙方之詢問應負誠實告知義務,並應主動告知乙方犬、貓是否有疾病、病史等健康條件或其他特殊須注意事項,及檢視犬、貓現況,以判斷是否合適接受犬、貓寄養。

寄養之犬、貓因甲方隱瞞病況發生意外或死亡,且乙方無疏失,則乙方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方如對上揭詢問事項未如實告知或有隱瞞情形,經乙方妥善評估後認甲方之犬、貓不適於寄養者,乙方得解除契約,甲方應於雙方約定時間內將寄養之犬、貓領回,逾時未領回,則依第十條所定方式處理。

第 六 條 (犬、貓於寄養期間有異常狀況或異樣情形之處理)

於寄養期間,乙方發現犬、貓生理健康有異常狀況時,應立即妥善處理,嗣後並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之緊急聯絡人。

犬、貓有緊急就醫必要時,除立即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外,乙方應優先將犬、貓送往甲方指定之獸醫診療機構;甲方未指定獸醫診療機構時,乙方應將犬、貓就近送往適當之獸醫診療機構,並將犬、貓就診之獸醫診療機構聯絡方式提供予甲方或其指定之緊急聯絡人。

犬、貓於寄養期間死亡,或有經乙方送往獸醫診療機構後死亡之情形,乙方應即通知消費者或其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妥善保存犬、貓遺體,並向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報備。甲方經通知後,當日未領回犬、貓遺體時,乙方至遲應於次日將犬、貓遺體交由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處理。

發生第一項或前項之情形,如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及動物保護法相關責任。

第 七 條 (犬、貓寄養契約之解除)

犬、貓送交乙方寄養前,甲方得隨時解除契約。

犬、貓送交乙方寄養前,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三日內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解約手續費之收取:

解約手續費之收取如下:

未依前項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 八 條 (犬、貓送交乙方寄養後,甲方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犬、貓送交乙方寄養後,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臨時寄養之情形,不適用之。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三日內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寄養費用及依前條第三項之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未依前條第三項約定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手續費。

前項扣除已接受寄養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前項第一款平均每日/次寄養費用,指本契約總費用除以本契約寄養總日/次數。

第 九 條 (可歸責於乙方,甲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就本契約之履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解除或終止本契約時,乙方應依前條計算規定退費予甲方,並以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方式計算已接受寄養費用為限,亦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如甲方另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第 十 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第 十 條 (提前終止契約)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契約雙方得提前終止契約:

一、因天災、事變、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約。

二、犬、貓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抗拒接受寄養,致難以繼續接受本契約之寄養。

前項情形,乙方應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退還費用予甲方。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 十一 條 (甲方逾時接回犬、貓之處理方式)

甲方應於約定之寄養期間屆滿時,準時領回寄養之犬、貓,除經乙方同意延長留置外,不得逾期滯留。

甲方接回犬、貓之時間已逾約定時間者,乙方:

收取逾時費,每小時新臺幣200元。逾時未滿三十分鐘不收取逾時費,逾時三十分鐘起開始計算逾時費,其超過部分,未滿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超過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甲方超過當日營業時間未接回犬、貓者,乙方應通知甲方或其緊急聯絡人;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未接回犬、貓時,乙方仍應善盡照顧之責,並得收取違約費 (每小時逾時費乘以逾時時間,並加計百分之五計算之費用。每日最高不逾該次單日服務費用之三倍)。

甲方逾三日未接回犬貓,且未為正當說明,經通知仍未處理者,乙方得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甲方不得異議,並應負擔相關衍生費用。

第 十二 條 (不可歸責於甲方,未接回犬、貓之處理方式)

因天災、事變、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無法於約定時間內接回犬、貓者,乙方應安置犬、貓。

乙方提出履行前項安置犬、貓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並經核實者,得請求甲方償還。

於安置期間,發生就醫需要或死亡之情形,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事由發生時,乙方最遲應於可正常通訊之次日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知悉。事件原因消滅後,乙方應通知甲方或其緊急聯絡人接回犬、貓,並依前條規定辦理。甲方當日未接回犬、貓時,乙方應於次日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 十三 條 (個人資料保護)

乙方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第 十四 條 (違約賠償)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違反本契約條款,致他方遭受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十五 條 (履行輔助人)

就本契約之履行,經甲方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他犬、貓寄養業者代為履行者,該受託犬、貓寄養業者,視為乙方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第 十六 條 (申訴處理)

甲方對乙方提供之寄養服務有不滿意時,乙方應指派專人接受申訴。

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量以協商方式處理。

甲方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時,乙方應配合前往辦理。

第 十七 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 十八 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 十九 條 (其他約定事項)

立契約書人

甲方 (消費者)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碼:

聯絡電話:

地址:

信箱:

簽名:*

乙方 (犬、貓寄養業者)

代表人姓名:洪君儀

公司/商號名稱:艾貝寵物美容

營業地址:新竹市光華北街32號

聯絡電話:0989953010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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